一、跨三十年的罪恶轨迹:两度作恶的时间跨度与犯罪升级1985年的豫西乡村,刚过而立之年的张成功开始用糖果、零钱等小恩小惠,将黑手伸向身边的未成年人。在1985至1987两年间,他以物质诱惑为手段,先后对4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3名未成年少女实施强奸。彼时的农村地区,性侵害案件报案率低、取证困难,受害者家庭往往因"家丑不可外扬"的观念选择沉默,这让张成功的恶行在初期得以隐蔽。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,鉴于其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和情节的恶劣性,依法判处张成功死刑。然而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改判死缓,再审又将刑期缩减至15年。这一量刑变化在当时便引发争议,法律界人士指出,对幼女实施性侵害属于加重情节,量刑的大幅减轻可能存在司法考量的偏差。15年刑期执行完毕后,张成功回归社会,却并未收敛。 2016年起,已年过半百的张成功再次作案,且犯罪手段更为嚣张。他利用乡村留守儿童缺乏监护的漏洞,在2016至2021五年间,对7名幼女多次实施奸淫。更令人发指的是,他在作案期间还故意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荥阳市陈沟遗址,将文物碎片随意丢弃,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与其性侵犯罪形成双重危害。 二、司法程序的纠错之路:从量刑争议到正义回归 张成功的第二次落网,源于一名受害女童家长的勇敢报案。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,这名惯犯不仅重操旧业,且受害者人数远超最初报案记录。专案组深入乡村走访,逐一突破受害者家庭的心理防线,最终固定了7名幼女被长期侵害的完整证据链。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,公诉人特别指出,张成功属于累犯,且二次犯罪的对象仍是幼女,主观恶性极深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2022年,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成功死刑,这一次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。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中,审判人员详细核查了两起案件的卷宗,认为原审法院对张成功的量刑符合"罪刑相适应"原则,依法核准死刑判决。 这一司法过程的反转,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纠错能力。法律专家分析,相较于上世纪80年代,如今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更为明确,2021年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,明确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,情节恶劣的可处死刑,这为张成功案的最终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。 三、46人被追责:案件背后的权力寻租与监督漏洞 张成功案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跨时长、危害大,更在于案件牵扯出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。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,1987年张成功第一次被改判,背后存在权钱交易:其家属通过行贿手段,拉拢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,导致量刑大幅减轻。而在其刑满释放后,又有基层干部收受好处,对其长期侵害幼女的行为视而不见,甚至在受害者家庭寻求帮助时推诿塞责。 最终,46名涉事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,其中包括当年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工作人员、基层党政干部和文物保护部门负责人。这一处理结果释放出强烈信号:无论是司法环节的徇私枉法,还是基层治理中的失职失责,都将受到严肃追责。荥阳市纪委监委在通报中强调,46人的追责清单不仅是对过往错误的纠正,更是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警示——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,任何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。 四、案件留下的多重反思:保护未成年人与筑牢权力防线 张成功案跨越三十年,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权力监督领域的进步与挑战。在未成年人保护层面,乡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问题仍需重视。案发地政府在案件后建立了"家校社"联动保护机制,为留守儿童配备法治副校长和心理辅导员,定期开展防性侵教育,这些措施正是对案件教训的积极回应。 在司法领域,该案推动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"一站式"取证中心的建设,通过减少受害者重复陈述、同步开展心理疏导等方式,降低二次伤害。而在权力监督方面,当地完善了司法人员任职回避、案件终身追责等制度,以制度刚性杜绝"人情案""金钱案"的发生。 张成功的伏法,既是正义的迟到回归,也是法治进步的缩影。这个案件警示我们: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必须保持零容忍态度,对滥用权力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,唯有如此,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,让权力真正成为保护人民的工具而非少数人谋私的利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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